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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新疆巨贪,收别墅豪车供女儿享用,受贿2500多万,获刑12年半

2021-06-22/ 粒米供求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地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等职务的曾小刚,因受贿2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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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地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等职务的曾小刚,因受贿2500多万元,2018年7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

  

  曾小刚,1956年10月出生,四川遂宁人,1997年3月至案发任新疆自治区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兼新疆地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等职。

  

  2016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发布消息称:曾小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其主要问题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经营、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巨额财物,涉嫌犯罪。

  

  2017年9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曾小刚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曾小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88.453万元(未遂1165万元)。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乌鲁木齐市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小刚利用担任新疆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张某等18人所送现金、玉石、金条、房屋、轿车等钱物折合人民币2588.453万元,其中收受价值1165万元房屋一套未遂。

  

  法院还认定:曾小刚利用职务之便为新疆某公司谋取利益,2004年至2013年他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所送1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200克金条一块,以上折合人民币30.2277万元。

  此外,2014年5月,曾小刚让妻子和女儿、女婿借住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的一套别墅。期间,张某公司支付物业费。一直到案发,曾小刚也未将别墅退出来。

  

  2018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小刚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从扣缴在案的赃款中由扣缴单位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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