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 4月22日晨,在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童小博(化名)被同村的三条恶犬咬死在上学路上。25日,记者从小博家属处获悉,伤人恶犬已被处理,养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养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家属按城镇标准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截至25日上午,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上学路上被恶犬扑咬身亡 家属:三条狗均未拴绳 事情发生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条乡村道路上。据小博姨妈介绍,小博今年8岁,父母在山东东营打工,只有他和爷爷留守在家。小博在奉节县报国路小学读二年级。学校距小博居处约4公里。小博上学坐公交,公交站离家仅数百米。 4月22日晨6点多,像往常一样,爷爷送小博去上学。行至中途,爷爷突然想起,自己忘带公交卡,让小博先走着,自己回家拿卡。 “爷爷刚走,那三条狗就窜出来了,就扑上来咬孩子。”小博姨妈说,等到有村民赶到赶过来,三条狗已将孩子咬得面目全非,全身多处缺失,“耳朵、下巴都不见了。”小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三条恶犬均被处理,养狗主人也被警方控制。 听说小博出事了,小波父母从山东赶回老家。小博姨妈透露,养狗主人是名中年男子,大约三十七岁,做熟食生意,养有三条狗,平时都没有拴绳,前不久刚把村里得一条狗咬死。“都和他说过,让他把狗拴上,他都不听。” 25日,奉节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 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当地警方判定对方全责。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父母按照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律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据小博姨妈透露,小博在县城读书已两年以上,且有暂住证。小博父母常年在山东东营城市打工,也办有暂住证。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就责任划分问题,邱洪奇援引今年施行的《民法典》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赔偿金问题,邱洪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小博已在县城上学两年,且暂住证在县城,其生活费用均来自在城市打工的父母,所以对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邱洪奇解释说。 “一家人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家属也希望通过媒体呼吁文明养犬,避免类似的悲惨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新闻 8岁男童上学途中被狗咬死村民:狗主人养3只狗防贼 从家步行到公交站,只有数百米的距离,中途却遭同村邻居家养的狗撕咬,8岁的小博倒在了上学路上。4月22日清晨,发生在重庆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的这一幕令人唏嘘不已。 男童上学路上遭狗撕咬致死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4月22日清晨6时40分,奉节县报国路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博在上学途中,途经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乡村道路时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狗撕咬其颈部,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检,该学生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目前,狗的主人已被奉节警方控制。 4月2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长岭社区居民黄先生。他介绍,小博是个男生,今年8岁,还有个弟弟读幼儿园。他的父母在外省打工,平时由爷爷刘先生看管。 小博就读的报国路小学离家有4公里远,他每天需要步行数百米到马路的公交站,再乘公交去上学。弟弟上幼儿园,上学时间晚一些,而且有校车接送。每天清晨6点多,爷爷就会先送小博去上学。当天早上,爷爷带着小博走到半路,发现忘带公交卡,便转身回家去拿,不想发生意外。
黄先生说,养狗的独居农户家和小博家是一个村民组的,隔得并不太远。这家主人是做冻货生意的,家里有冻库,但平时只有一名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家。主人就养了3只狗在家防贼。事发时,老人都还没起床。事后,三只狗均被处理,狗的主人也被控制。 狗主人是否获刑要看具体情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小博被狗撕咬致死,狗的主人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是否会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要看具体情况,按以往案例来看,获刑的情况较少见。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狗的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有先例。 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5月27日6时许,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国咬伤,导致其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在未对空置房门和围墙进行修缮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员看守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所饲养的二只杜高犬窜出将被害人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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